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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全文有效

2014年12月26日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对企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具体详见附件。其个人所得税按下述方法计算:

  (一)定率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预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12个月(4个季度)

  本期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4个季度)

  2.汇算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各经营项目当期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定期定额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月定额=[∑(各经营项目月收入定额×年度实际经营月份×应税所得率)×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实际经营月份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4号)附件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纳税人2011年个人所得税税额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及经营项目

%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5

食品、饮料制造业

6

家具制造业

8

金属制品业

6

机械零部件加工及设备修理

5

服装来料加工业

5

工艺品制造业

8

其他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

5

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

5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

5

零售和批、零兼营

5

其他

5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递送服务

8

运输代理服务

12

出租车

20

出租车(北三市)

9

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自营)

9

货运车及其他营运车(承包承租或挂靠)

6

其他

7

建筑业


装饰业

11

其他建筑业

8

住宿和餐饮业


旅游饭店

11

一般旅馆

9

正餐服务

12

日餐、铁板烧

9

快餐服务

8

酒吧

15

饮料及冷饮服务

8

其他

1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桑拿洗浴、美容、保健

15

其他

9

娱乐业


室内娱乐活动

20

其他

20

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

14

广告业务代理

15

职业中介服务

15

旅行社

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

14

科技中介服务、其他科技服务

13

其他

10

其他行业


出租房屋

30

代售电信卡

25

会计、审计、税务、法律、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服务

25

其他

10

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3、运输代理服务、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执行。

4、客运车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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