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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2号),此文件中附件“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已被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41号
已被修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