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大连  >  大国税发[2008]41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41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2008]4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2号),此文件中附件“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已被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41号

已被修订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