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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具体事宜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代征具体事宜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10日

  根据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由开发区地税局代征开发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有关征缴事宜明确如下:

  一、征缴对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对象为大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单位。

  大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二、政策咨询渠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过程中涉及到的政策问题应向开发区工会、开发区残联咨询

  开发区工会咨询电话:87611035

  开发区残联咨询电话:87308503---1113

  87543557

  开发区残联地址:开发区东北四街150号

  三、申报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用人单位于每年的7月份依据残联审核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办理申报。企业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前、应到开发区残联审核开具缴费通知单方可到开发区地税局进行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

  工会经费按月征收,缴费单位于每月的1至10日进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填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登记表》交到开发区工会,以便于工会掌握缴费单位的基础信息。

  四、征缴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标准

  各用人单位应按在职职工总数1.7%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区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费单位应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其中:

  中国金融工会管理的在连金融、保险单位按2%经费的15%缴纳;邮政、电信、移动、铁路、地质等产业按2%经费的10%缴纳;电业产业按2%经费的13%缴纳;机场按2%经费的3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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