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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函[2005]62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函[2005]62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5]6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在核定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农产品加工出成率时,要逐户、分品种进行,核定资料存入纳税人评估档案,以此作为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参考值。

  二、纳税人在大连地区发生的农产品收购业务,应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向销售者支付货款,对未通过银行账户而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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