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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2005]12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兰店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批复

09-29 大地税发[2005]1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12号),此文件中涉及庄河、普兰店、瓦房店和长海县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相关规定已被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兰店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批复

大地税发[2005]122号

已被修订

2005年8月8日

普兰店地税局:

  你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定额的请示收悉。2005年1月,普兰店市市区开通了城市公交车,对出租车行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保持社会稳定,体现量能征税原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排气量标准1600cc(含1600cc)以上车型,营运收入调整为4400元/月•辆;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营运收入调整为4300元/月•辆。

  二、排气量标准1600cc(含1600cc)以上车型单车税收月定额:营业税132元,城建税9.24元,教育费附加3.96元,地方教育费1.32元,个人所得税71.48元,合计218元;排气量标准1600cc以下车型单车税收月定额:营业税129元,城建税9.03元,教育费附加3.87元,地方教育费1.29元,个人所得税67.81元,合计211元。

  三、上述调整事项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外有关事项仍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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