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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6]1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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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14日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77号)列举的发票票种和适用范围调整和补充如下:

  一、《辽宁省大连市税务代理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税务代理行业收取代理费用时开具使用。

  二、《辽宁省道路汽车补充客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营运的长途、短途客运行业。

  三、《辽宁省大连市城市货的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货的车辆开具使用。

  四、《辽宁省大连市进出口代理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出口代理行业收取代理费时开具使用。

  五、《辽宁省大连市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自2006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六、增设面额20元、50元、100元的《辽宁省大连市服务业收费定额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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