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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申报2006年1至3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申报2006年1至3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10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6]61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按照新政策的规定,纳税人需补充申报缴纳2006年1至3季度因政策调整所增加的税款。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调整的内容,及时补缴前三个季度税款,全市将于8月和9月增加两个临时申报期,受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其中,私营以上企业的纳税期限为8、9两月的1-10日,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期限8、9两月的全月。10月份申报期,纳税人按照新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的纳税事宜请直接到主管地税局查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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