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大连  >  个便函[2003]4号大连市关于明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个便函[2003]4号大连市关于明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09-29 个便函[2003]4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关于明确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个便函[2003]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2月17日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大财税字[2001]319号)和大连市统计局《2002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2002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5525元”,因此,2003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在46600元(含46600元)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