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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告[2003]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的通告

09-29 大地税告[2003]8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3]8号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定于2003年11月3日至11月20日在全市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凡于2003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地方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持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执业证件;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外经贸局颁发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需提供);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验证表》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表,办理验证和普查事宜。逾期未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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