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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2004]12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发[2004]125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4]12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16日

各基层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中介机构从2004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写版)、此前使用的服务业、代理业等发票,或保险中介机构自制凭证开具的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一律无效,保险公司有权拒收。

  各基层局在纳税人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时,应查看是否具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经审核无误,方可批准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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