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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一[1996]第2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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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大地税一[1996]第2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4月17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为了加强对校办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89]6号文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大连市范围内小学校办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收。

  二、中学以上学校的校办企业,按规定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台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基层生产税务机关审查,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校办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校办企业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校办企业的发展,不得挪做他用。

  四、下列小学的校办企业不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化小学校办企业;

      2、在原校办企业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

      3、学校向外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和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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