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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1997]第6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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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大国税[1997]第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7日

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财税字[1996]85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以下补充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6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非居民生活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的比例,暂按电力部门提供的按供电环节非居民生活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确定的比例执行。

  二、非东北电力集团发、供电环节的增值税均以1996年2月1日起依17%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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