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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一[1997]第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缓征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大地税一[1997]第4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缓征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大地税一[1997]第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8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1号《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对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范围内的铁道部门所属单位,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正式文件前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范围,仍按国家税务局[1986]国税地字61号和财政部 [1986]财税字第32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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