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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票[1997]第5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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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大地税票[1997]第5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2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的通知》(辽地税票[1997]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业发票,由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由各基层局出售给获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国际货代企业。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每组出厂价格为0.50元,每组窗口出售价格为0.60元。

  三、国际货代企业首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必须携带以下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2、辽宁省(或大连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

  3、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副本;

  4、地方税务机关发票领购薄。

  附件: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注:①根据2005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通知》(国税发[2005]23号),有关申请购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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