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税务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1997]9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省物价局辽价轻字[1997]3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税务发票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它发票未核定价格的,严格按作价办法核定销售价格,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按辽价发[1995]46号文件执行,在发票出厂价格基础上顺加20%的管理费。即: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二发票出厂价格×(1+20%)。
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馈。
大连市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