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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7]第4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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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4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1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及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189号)精神,现就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有关具体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由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集中贴花缴纳;其他营业帐簿,由该公司统一购花,其上述所属单位自行贴花完税。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帐簿(含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缴纳的印花税,由其所属各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贴花完税。

  三、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核拨给下属

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剩余部分资金额计税贴花。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6号及原辽宁省税务局[1988]辽税政四字第47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运输(含工副业)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如果一次性贴花数额较大,企业资金确实困难,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五、上述单位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权利许可证照等凭证应在书立时,由当事人双方贴花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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