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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1998]23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1998]238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发[1998]238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商业企业,其分支机构在1998年度内暂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凡1998年全年应税销售额不达180万元的,从1999年1月1日起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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