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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9〕6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09-29 渝府办发〔2019〕67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67号

全文有效

2019.6.1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工作安排,重庆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自2019年7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要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税务部门统筹,人力社保、医保、财政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工作协调机制,厘清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顺畅衔接,平稳征收。

  二、各区县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村、社区协助办理。继续沿用银行批扣、微信自助缴费等征缴方式。

  三、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工作的经费保障,做到渠道不变,经费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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