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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3〕19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97号

全文有效

2003-08-07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实行电子申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局决定分两批逐步实施。第一批实施的单位从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批执行时间市局另行通知。第一批实施的单位有: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其余区县局为第二批实施单位。

       二、各区县局要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作为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地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办法》要求依法申报,依法纳税,全面推进本地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管理工作。

       三、各区县局要积极对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开展营业税电子申报宣传工作,重点检查各基层征收机关和纳税人落实《办法》的情况,督促税务征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好《办法》。市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区县局要及时与市局联系,搞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发放工作,及时解决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各区县局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底前报告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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