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船税征收方式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车船税由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购买交强险、但仍在课税对象范围内的车船,应当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我市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详见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四、我市车船税纳税地点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纳税人编码;
(三)购置的新机动车,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需要提供的上述资料,在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第二年可不再重复提供。
六、我市车船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我市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二)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详情可查询重庆市地税局网站(ww.cq-l-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附件:重庆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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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基准税额 (单位:元)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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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车 |
1.0升(含)以下的 |
每 辆 |
12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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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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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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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 |
||||
4.0升以上的 |
3600 |
||||
客 车
|
中 型 |
每 辆 |
500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至20人以下 |
|
大 型 |
600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 |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 |
不包括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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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30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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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 |
每 辆 |
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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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动 船 |
200吨及其以下 |
每 吨 |
3 |
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1吨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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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00吨 |
4 |
||||
2001—10000吨 |
5 |
||||
10001吨及其以上 |
6 |
||||
游 艇 |
10米及其以下 |
每 米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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