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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14〕15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4]159号

全文有效

2014.9.28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部分区县局来电询问,对自然人以较低价格转让股权给本人或其配偶、父母等设立的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能否视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精神,经市局研究,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然人将所投资企业股权低价(不得低于原价)转让给以下公司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全文废止]所列举的范围,应作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一、股东本人(自然人)或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按相同比例全部转让给由原股东原比例等额设立的有限公司。

       三、股东全部由转让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组成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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