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重庆  >  渝高法发(2000)1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高法发(2000)1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09-29 渝高法发(2000)16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高法发(2000)16号

全文有效

2000-02-19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接此文后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了依法惩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款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应当依法定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款的普通发票250份以上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