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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对原重庆市大足区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综合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正文第一段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内容为:

  将“现将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个体税收综合征收率公告如下,适用范围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及个人合伙企业”修改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个体税收综合征收率公告如下,适用范围为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及个人合伙企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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