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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13]18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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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3]18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2月19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计毛利和结算毛利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填列问题,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填列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首次发生年度申报表填列事项的说明

  (一)将本年度新发生的税收上确认的预售收入金额,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二)将附表一(1)第16行的填列金额,同时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二、关于预售收入首次发生年度以后相关年度申报表填列事项的说明

  (一)将本年度新发生的税收上确认的预售收入金额减除以前年度已按税法确认收入而在本年度得以按会计准则或制度确认收入部分,将其差额填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如果差额为负数,此行填负数。

  (二)将附表一(1)第16行的填列金额加上本年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结转开发成本的差额(即会计确认的毛利),将其合计数填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三、关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填列事项的说明

  (一)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中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税收上确认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金额;

  (二)开发产品完工结算后,将其预计毛利与实际毛利的差额填写在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调增或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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