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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5]3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5]30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3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3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的费用仅限于文件明确列举的项目,凡没有列举的项目一律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准许扣除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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