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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5]49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5]49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4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22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请参照此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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