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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二[1994]213号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京税二[1994]2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213号

失效

1994年4月8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号《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企业集团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55家企业集团。地方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

  二、《通知》所称“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的具体名单,由企业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行下发。

  主  题  词:  企业集团,所得税,转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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