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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1998]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地税函[1998]27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8]27号

全文有效

1998-03-03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发票管理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收费应使用“社会服务业统一发票”。代收代水电费原则上不使用地税发票,若需要使用,在票上单列项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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