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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9]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 石煤生产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2009]171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 石煤生产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171号  

全文有效

2009.7.9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利用直接开采的石煤、煤矸石生产的水泥、砖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黄国税发〔2009〕32号)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煤矸石属于156号文件规定的废渣,石煤不属于156号文件规定的废渣,因此,在计算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废渣掺兑比例时,生产企业直接开采的煤矸石可作为废渣参与计算,其开采的石煤不能作为废渣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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