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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9〕5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国税函〔2009〕5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5号

全文有效  

2009-01-06

阜阳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阜国税发〔2008〕57号)悉。啤酒瓶属于包装物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销售啤酒时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啤酒瓶押金,凡能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不能单独记账核算或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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