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宣地税[2006]145号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宣城市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宣地税[2006]145号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宣城市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09-29 宣地税[2006]145号 我要评论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宣城市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宣地税[2006]145号                  

全文有效

2006.10.31

宣州区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市局《关于明确我市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地税函[2006]174号)的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对市区建筑业所得税预征率明确如下:

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税人申请开具建安发票时,按发票金额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

对按规定应缴纳承包承租所得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开具发票金额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