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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皖地税函[2002]49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2]492号                          

全文失效

2002.12.30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2]255号)收悉。安装无烟灶台的厂家(或个人)在接到用户约定后,派人到现场测量,结合用户的一些具体要求,计算出用料,并谈定价格,厂家准备材料,切割加工,有时在形成初步框架后,带到用户现场安装。现场主要业务为铺设磁砖、砌灶台及安装,基本材料有铝合金型材、玻璃、排气扇等。

     对此种情况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全文废止]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安装无烟灶台所需材料并负责安装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他从事无烟灶台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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