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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12]13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

09-29 皖国税发[2012]139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2012]139号                                        

全文有效

2012.7.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试点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但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额入库。具体办法由各市局根据所辖试点纳税人实际情况确定。

  (二)各省辖市局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见附件1),于2012年10月31日前上报省局备案(上报地址:省局服务器/centre/货物劳务税处)。

  二、啤酒生产企业耗用农产品的核定扣除方法

  啤酒生产企业耗用大米等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按照《实施办法》中第四条“成本法”相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或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

  (二)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四、试点纳税人的农产品耗用率标准

  省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对各市局上报的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已审核确定。现将《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核定汇总表》(见附件2)发给你们,请各主管国税机关将本机关分管范围内纳税人的核定扣除标准向社会公告,同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试点纳税人。

  附件:

       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2.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核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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