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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政三字[1996]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巢湖地区所属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巢湖地区所属县、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皖地税政三字[1996]289号                                        

全文有效

1996.8.8

巢湖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区各县市政府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报告》(巢地税政一字[1996]66号)收悉。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区各县、市政府调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其中无为县城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应不得少于两级。

     新的税额标准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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