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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函[2000]40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皖国税函[2000]404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0]404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从事飞机维修劳务(不含军队系统各单位对军用飞机的维修劳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具体操作办法是: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内应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对飞机维修劳务超税负部分的税款,由县级国税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退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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