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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亳州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关于亳州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的《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函》(亳政秘[2007]11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3元。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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