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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州市踊桥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宿州市踊桥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调整宿州市埇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宿政函[2008]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关于埇桥区范围内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征收标准,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3元。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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