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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2003]893号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09-29 财税法[2003]893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法[2003]893号

全文有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事项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1-3元/吨,由各市在以上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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