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瑞安市***物资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29 11: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二稽公〔2022〕108号
瑞安市***物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二稽罚告〔2021〕275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2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1〕275号
瑞安市***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85530Y)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2013年3月取得浙江***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54710.47元,税额145300.78元,价税合计1000011.25元),合计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在取得当月认证抵扣并在取得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2013年度的增值税145300.78元、企业所得税209318.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05元。该张发票所涉支付资金形成完整回流闭环,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之规定,拟对你单位2013年度少缴的增值税145300.78元、企业所得税209318.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05元合计364790.43元处以少缴税款80%的罚款,计291832.3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