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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8-26 17:40: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广德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19522804Y):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 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682号

深圳市***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22804Y):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金龙湖社区中瑞工业园D栋三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取得由广州天保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44130,发票号码05099504-05099506、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2877571-12877572,金额合计4011111.12元:税额合计:681888.88元,价税合计:4693000.00元),已于2015年10月、1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2015年10月、11月所属期增值税681,888.88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7,732.22元、教育费附加20,456.67元、地方教育附加13,637.78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累计申报2015年度营业收入20,591,103.17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647288.2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11822.0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266.57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05125.11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680847.7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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