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税务处理决定书》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晋综改税稽处〔2021〕10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晋综改税稽处〔2021〕102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晋综改税稽处〔2021〕102号
山西***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10***THA883)
我局(所)于2019年11月18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号)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8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
2.经检查你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北大街支行账号606706884,你公司与下游企业晋中开发区燊宇物资有限公司、乌海市鹏鸿商贸有限公司、原平市天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燊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翔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寿光巨能热电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天晟鑫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宁夏元信顺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明阳科泽能源有限公司、日照金驹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北顺石贸易有限公司、莱州市三顺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凯顺来贸易有限公司、宣化县合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公司向下游企业山西西山煤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发票金额32,642,976.41元,税额5,222,875.64元,价税合计37,865,852.05元,收款2,690,000.00元,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公司与上游企业天津路思商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昆区悦泰商务酒店、常州丽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全盛御渊酒店有限公司、大同市金地豪生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维也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品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大同市北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明堂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京山国秀煤业有限公司、金鑫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迪格曼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大同市腾卓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大同市旭帆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大同市应勋煤炭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赢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寿阳县骅逸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大同市业庆赫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山西泰阱煤业有限公司、大同市诚隅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山西仟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晋盛鼎能源有限公司、长治市益立盛能源有限公司未发生资金往来,大宗交易未付款。
3.你公司取得京山国秀煤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200163130,发票号码15538166-15538169,金额3,462,586.22元,税额554,013.78元,价税合计4,016,600.00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稽查局确定虚开。
你公司取得常州丽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74130,发票号码17403522-17403530,金额8,620,697.23元,税额1,379,311.52元,价税合计10,000,008.75元,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稽查局确定虚开。
4.你公司向山西明阳科泽能源有限公司开具的1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虚开,《判决书》编号:(2020)晋01刑终26号。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证据,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开具18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5,029,274.48元,税额29,604,684.38元,价税合计214,633,958.86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8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400172130,发票号码00325106-00325121、00325152-00325251;发票代码1400181130,发票号码00611771-00611805、00654768-00654867;发票代码1400182130,发票号码05864515-05864539、05866131-05866205;06894121-06894254、06922429-06922450;发票代码1400183130,发票号码00203248-00203722、00298258-00298496;发票代码1400184130,发票号码00041002-00041231、00076066-00076384、00076386-00076445;发票代码1400191130,发票号码03101747-03101788),确定为虚开,金额185,029,274.48元,税额29,604,684.38元,价税合计214,633,958.86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