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网:增值税:为什么“将货物作为投资”不再视同销售
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来源:中国税网
本文作者:段晖
现行增值税条例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为什么“将货物作为投资”不再视同销售
首先,“将货物作为投资”不再视同销售。《征求意见稿》将《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一)、(二)、(三)、(四)、(六)和(七)项行为从“视同应税交易”中删除,也就是说代销业务、内部调拨、实物投资以及实物分红将不再“视同销售”。
其次,“将货物作为投资”不再视同销售,是不是意味着不征税呢?
个人理解,“将货物作为投资”在会计上属于以实物换取股权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本身就是一种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交易。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视同应税交易”,是针对“无偿赠送”行为的正列举规定,因此“有偿转让”不在其规定之列。
那么,“将货物作为投资”是否征税,应当依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和第八条进行甄别。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因此,“将货物作为投资”不再视同销售,而是名符其实的、真正意义上的《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所称“销售”,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然后,“将货物作为投资”怎样缴纳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视同发生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因此,“将货物作为投资”,其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
需要提示的是,《征求意见稿》不再采用平均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而是采用与企业所得税法一致的公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