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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这两项税费是否应该返还?要看相关约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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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这两项税费是否应该返还?要看相关约定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9年12月02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税网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因此纳税人想要根据25号文件获得司法机关对“先征后返”的支持绝无可能,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纳税人也不可能以“信赖利益保护”作为理由对抗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一份重量十足的行政裁定书,虽然驳回了双方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请求,但明确指出: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性收入,安丘市政府享有自主支配权,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为有效约定。这也就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地方政府动用税款的地方留成部分向纳税人进行财政返还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这一结论和最高人民法院阐述的相关前提,值得所有招商协议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参考借鉴。


在本案中,潍坊讯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政府签订的协议被最高人民法院定性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在这一定性的基础上,法院否认了单纯援用民事法律合同无效事由条款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合理性,理由是这样做既阻碍行政协议功能的发挥,又悖于协议订立之初的目的实现,也不利于协议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另外,从这一裁定可以看出,法院对行政机关通过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或对合同条款作出减损协议相对人利益的解释等方式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也加以限制,即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行使。

针对“税款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的约定合法有效”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还给出了法理解释: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将诚实守信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政贵有恒,治须有常”。政府在地方建设开发和招商引资领域的优惠政策应有持续性和连贯性,以便为民营企业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切实保护行政协议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链接:安丘市人民政府、潍坊讯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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