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润牧业 835354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1.7.13
来源:巨潮资讯网
公告编号:2021-033
证券代码:835354 证券简称:格润牧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西咸税稽罚(2021)19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6 月25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6 月25 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公司违反了关于税收征收之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增值税
1.收回零星鸡蛋销售货款未记销售收入。
2016 年1 月31 日第21 号凭证,公司将收回的惠都等七家鸡蛋销售款存入银行,共104,898.00 元未记收入。应做免税销售收入104,898.00 元,同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4,898.00 元。
2.将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2017 年12 月31 日第558 号凭证,公司将购买的水杯用于市场营销活动无偿赠送客户,金额共48,000.00 元。应做销售收入补交增值税922.33 元,同时应调增201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601.94 元。
企业所得税
1.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015 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坏帐准备512,615.59元,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调增了427,014.91 元,还有85,600.68 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5,600.68 元。
( 2 ) 2017 年度,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坏帐准备1,228,332.97 元,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只调增了615,934.19 元,还有612,398.78 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2,398.78 元。
2.2015 年2 月28 日第46 号凭证,列支费用160,000.00 元,费用明细摘要为饲料仓库租赁费,但无仓库租赁合同,无具体租赁地点及承租人,无收款记录,也无正式发票,只有一张自制现金付出记录。
公司暂不能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性,仓库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0 元,应补缴饲料部分企业所得税24,000.00 元。
3.2015 年6 月30 日第41 号凭证,列支费用189,000.00 元,费用明细摘要为运杂费,但无正式发票,无运输合同,无具体承运人,无具体运输地点,无收款记录,只有一张自制现金付出金额记录。公司暂不能提供该费用支出的合法真实性,运杂费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9,000.00 元。
4.2016 年12 月26 日,列支华润万家超市办公用品147,000.00元,发票三张,开具金额均为49,000.00 元,无具体办公用品明细名称,无支出办公用品真实性依据,支出费用不属实,应调增2016 年应纳税所得额147,000.00 元。
5.2015 年1 月31 日59 号凭证等凭证11 笔业务均记载支出鸡蛋销售费用124,000 元,共1,364,000 元,附件只有现金付出凭证,没有支出的合同、结算单、发票等合法凭据等真实性根据,未能提供真实性依据资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64,000.00 元。
个人所得税
2016 年7 月20 日第94 号凭证,公司与杨柯柯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委托杨柯柯在2016 年6 月8 日至2017 年6 月7 日为公司提供企业品牌形象设计服务,设计费共计70,000 元每年(不含税),按季支付,每季度初支付30%,即5250 元;每季度末支付70%,即12,250元。经查,公司已经全额支付了设计服务费用,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服务合同中劳务报酬按次应扣个人所得税11,200 元。
印花税
经审核公司2015 年至2017 年签订的各种购销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应税凭证及营业帐簿等资料,发现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公司应补缴印花税合计163,338.14 元。
其中2015 年应补印花税合计69,877.90 元,2016 年应补印花税合计45,022.50 元,2017 年应补印花税合计48,437.70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上增值税问题2 少缴增值税7,922.33 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4.56 元。
教育费附加
以上增值税问题2 少缴增值税7,922.33 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 月教育费附加237.67 元。
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上增值税问题2 少缴增值税7,922.33 元,附带形成少缴2017年12 月地方教育费附加158.45 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之规定,公司应补交2017 年12 月增值税7,922.3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所得税按公司只有两个产品鸡蛋和饲料,分别独立核算,费用各占50%的原则,应调增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34,600.68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297,300.34 元,应补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44,595.05 元;应调增2016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7,000.00 元,
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73,500.00 元,应补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11,025.00 元;应调增2017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59,000.72 元,其中饲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352,801.33 元,应补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52,920.20 元;2015 年至2017 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08,540.25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1,2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2015 年度印花税69,877.90 元,2016 年度印花税45,022.50 元,2017 年度印花税48,437.70 元,2015—2017 年度共应补缴印花税163,338.1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补缴2017 年12 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4.56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7.67 元。
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58.45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司少缴税款部分处以0.5 倍罚款,共计145,777.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拟处以贰仟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完成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补缴工作,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经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已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补缴工作;公司将以此为戒,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自查,及时整改,执行并加强公司业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收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整改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吸取本次处罚的教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整改。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咸税稽罚(2021)19 号】》
西安格润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7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