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全国  >  中国税务报:直播收益缴税主体不明引纠纷

中国税务报:直播收益缴税主体不明引纠纷

直播收益缴税主体不明引纠纷

2022年01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网

岁末年初,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经过两个多月的征集和评议,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审判案例中评选出10个典型案件,并分析了案例意义所在。我们选择重要案例刊发。

下述涉税司法案例是由财税法学界从2020年11月1日~2021年12月20日各级法院公开案例中征集选出的,其角度和标准是案件的典型性和学术研究价值。有关评选不代表本报编辑部观点,本文有关报道仅供税务司法专业化研究与实践参考和借鉴。

典型司法案例是生动的法律展示和教材,往往突出反映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普法、预警和引导价值。

以下为:2021年度典型案件之四:林某与T传媒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见(2020)川010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林某为T传媒公司的签约艺人,于2017年10月入驻一个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双方形成合作关系,约定林某取得其直播收益的45%。2018年10月,T传媒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自查自纠,停发林某的直播收益,被林某起诉。因双方未就涉及税款支付作约定,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林某应获得的直播收益是否扣减个人所得税。T传媒公司主张支付给林某的直播收益款应扣除林某应缴纳的税费,并称已支付给林某的部分款项已预扣个税。法院认为,T传媒公司2019年之前均按45%的比例向林某支付了直播收益款,双方已形成交易惯例。在传媒公司自查自纠、林某询问后续收益时,双方未重新约定直播收益的分配比例,也未约定由传媒公司代扣代缴个税,传媒公司答复也未明确支付款项为税前还是税后。故传媒公司主张扣减林某应缴纳个税的依据不足,应按照双方已形成的惯例向林某支付税前直播收益,林某获得直播收益后应依法申报并缴纳个税。

评选理由:本案签约艺人纳税问题是当下数字化媒体时代出现的新税收问题缩影。在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播平台与艺人之间,若双方未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明确约定,个人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如何确定,容易引发纠纷,也是法院在数字化媒体兴起时代需要重视的问题。本案反映问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典型性,法院的裁判有研究价值。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