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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9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96号

发布时间: : 2021-10-2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惠海佳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3MA3RQ0463C,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南关街60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罚〔2021〕47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对你单位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0年4月销售口罩,收取货款10048000元,发生真实业务交易,却不开具发票,不确认收入,不申报纳税,属于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纳税申报表申报情况,证实未进行相关业务申报纳税。

2.举报人提供的业务购销合同,证实业务发生过程。

3.银行流水及付款凭据,证实有资金往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决定处罚款327924.7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27924.7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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