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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5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353号

发布时间: 2021-08-19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3F03AN6X)《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1〕176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所)于2019年10月21日至2021年5月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泰安市双旺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发票代码3700173320,号码02550269-02550279,货物名称:水泥,金额1070504.84元,税额32115.16元,价税合计1102620元,分别计入2018年12月28日第0001号、第0003号、第0004号、第0005号凭证,借记库存商品,贷记现金,并结转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作纳税调整。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该单位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02620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275939.9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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