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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1年第247号

发布时间: : 2021-08-23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577734)《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一处〔2021〕702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7月5日至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常州***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发票代码3200114170,发票号码02123221-02123242、02088603-02088611,金额合计3046948.59元,税额合计517981.33元,价税合计3564929.92元,于2012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17981.33元。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做2012年12月进项税额转出517981.33元,补缴增值税517981.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2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36258.69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2年12月教育费附加15539.44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2年12月地方教育附加10359.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缴的税款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若对本决定不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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