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14 12:59 来源: 苏州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金尔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稽处〔2021〕171号
苏州晟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W51KH4N)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6号2304室)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单位已无法联系;经实地调查,登记地址未找到你单位,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以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查询, 2019年3月29日,公司名称由苏州开尔文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你单位现名。变更后,自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申报所属期内,共申报含税销售额5,253,289.6元,申报扣除额5,162,749.65元,扣除后申报含税销售额90,540.00元,不含税销售额86,228.58元,应纳增值税3,821.81元。
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单位通过该系统在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1份,其中作废10份。开具的101份正常发票金额合计8917134.52元,税额合计8555.13元,价税合计8925689.65元,开具品名:劳务费、劳务派遣费等。上述101份发票中,2020年7-9月开具的37份发票未进行过纳税申报,价税合计金额3630000元。开票内容和差额申报增值税情况反映,你单位为劳务派遣类公司,但你单位只对一人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经查你单位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银行账户(10553101040015239),发现你单位在收到下游受票企业款项后会立即将款项转移到其他个人,也没有发现你单位向个人发放工资的记录。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在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无发放工资记录及个税申报记录;开具发票后按虚假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收到款项后立即转出到个人,交易资金明显不真实;开具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综上所述,你单位不属于正常劳务派遣企业,开具发票交易不真实,涉及发票明细如下:(明细小编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0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稽处〔2021〕170号
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WKW2158)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9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6号3号楼3210室)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单位已无法联系;经实地调查,登记地址未找到你单位,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以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在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申报所属期内,共申报含税销售额24,231,984.96元,申报扣除额23,747,934.41元,扣除后申报含税销售额484,050.55元,不含税销售额461,000.53元,应纳增值税20,084.87元。
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单位通过该系统在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77份,其中作废4份。开具的273份正常发票金额合计25288045.45元,税额合计24287.53元,价税合计25312332.98元,开具品名:劳务费、劳务派遣费、派遣人员管理费、代发工资等。上述273份发票中,2020年9月开具的12份发票未进行过纳税申报,价税合计金额1100000元。开票内容和差额申报增值税情况反映,你单位为劳务派遣类公司,但你单位只对2-3人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经查你单位设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的银行账户(32250198874000000142),发现你单位在收到下游受票企业款项后会立即将款项转移到其他个人,也没有发现你单位向个人发放工资的记录。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在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无发放工资记录及个税申报记录;开具发票后按虚假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收到款项后立即转出到个人,交易资金明显不真实;开具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综上所述,你单位不属于正常劳务派遣企业,开具发票交易不真实,涉及发票明细如下:(明细小编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2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州税稽处〔2021〕169号
苏州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XAGA866)
我局(所)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9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2幢714室)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由于检查开始时,你单位已无法联系;经实地调查,登记地址未找到你单位,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网站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行以下工作:
通过“江苏税务数据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8月申报所属期内,共申报含税销售额40,466,168.99元,申报扣除额39,776,857.68元,扣除后申报含税销售额689,311.31元,不含税销售额656,486.98元,应纳增值税29,039.21元。
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你单位通过该系统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97份,其中作废13份。开具的484份正常发票金额合计44270958.47元,税额合计36020.44元,价税合计44306978.31元,开具品名:劳务费、劳务派遣费、派遣人员管理费、劳务人工资等。其中,2020年9月至10月开具的42份发票未进行过纳税申报,价税合计金额3870576元。开票内容和差额申报增值税情况反映,你单位为劳务派遣类公司,但你单位只对法定代表人薛某军一人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经查你单位设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的银行账户(10548501040018638),发现你单位在收到下游受票企业款项后会立即将款项转移到其他个人,同时未发现你单位向个人发放工资的记录。
以上情况表明:你单位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无发放工资记录及个税申报记录;开具发票后按虚假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收到款项后立即转出到个人,交易资金明显不真实;开具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综上所述,你单位不属于正常劳务派遣企业,开具发票交易不真实,涉及发票明细如下:(明细小编略)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认定你单位开具的48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