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9***840700)
我局于2012年11月30日至2017年9月20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以盐城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阜宁县人民医院订立购销合同,销售医疗器械给上述三个医院,采取以个人名义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票的方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加盖盐城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章章给上述三个医院入账用于对上述三个医院的货款结算,取得的收入未入账、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未缴纳应交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各年度取得的未申报收入及查补税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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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申报收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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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市一院 |
市三院 |
阜宁县院 |
总合计 |
不含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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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
2597351.00 |
1377940.00 |
0.00 |
3975291.00 |
385950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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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7月) |
861780.00 |
903626.00 |
64800.00 |
1830206.00 |
177689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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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12月) |
1072304.00 |
587426.00 |
129600.00 |
1789330.00 |
152934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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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
1138120.00 |
1280880.00 |
453600.00 |
2872600.00 |
245521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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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计: |
5669555.00 |
4149872.00 |
648000.00 |
10467427.00 |
962096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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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查补增值税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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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开票金额 |
不含税金额(17%) |
税额(17%) |
(3%)未税金额 |
税额(3%) |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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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12月合计: |
1789330.00 |
1529341.88 |
259988.12 |
1737213.59 |
52116.41 |
20787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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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合计: |
2872600.00 |
2455213.68 |
417386.32 |
2788932.04 |
83667.96 |
3337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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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计: |
4661930.00 |
3984555.56 |
677374.44 |
4526145.63 |
135784.37 |
54159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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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注:应纳税额为按17%税率计征的税额与按3%已缴纳税款的差额。
盐城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查补所得税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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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开票金额 |
应税收入 |
征收率 |
应纳税额 |
2010年 |
3975291.00 |
3859505.83 |
1% |
38595.06 |
2011年(1-7月) |
1830206.00 |
1776899.03 |
1% |
17768.99 |
2011年(8-12月) |
1789330.00 |
1529341.88 |
1% |
15293.42 |
2012年 |
2872600.00 |
2455213.68 |
1% |
24552.14 |
总合计: |
10467427.00 |
962096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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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09.61 |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2)相关账簿、凭证复印件;
(3)检查所属期间税务申报资料复印件;
(4)对你单位有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5)相关医疗单位的证据材料。
二、处理决定
你单位销售医疗器械采取以个人名义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票的方式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加盖盐城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章给购货单位,实现收入未入帐、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你单位2011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的规定,查补增值税541590.08元,其中:2011年8-12月增值税207871.71元,2012年增值税333718.36元。
2.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率征收,征收率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查补企业所得税96209.61元,其中2010年度38595.06元、2011年度33062.41元、2012年度24552.1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